“人肉搜索”没有原罪
一段时间以来,江西宜春市袁山大道农话中心、体育中心等地发生敲人事件,一名中年男子专门选择单身女性下手,不劫财、不劫色,只用铁锤敲人头。一时间单身女性人心惶惶。遂有市民在上发布“人肉搜索城区敲头男子”的帖子,引来2000余次浏览量及近百条回复,回复中包括六个类似案例,敲头男子特征浮现。9月1日,警方据此锁定作案男子并将其抓获。(9月6日《江南都市报》)如果说2006年的“铜须”事件、“虐猫”事件,2007年的“辱师视频”事件,都展现“人肉搜索”负面效应的话,那么,“敲头案”却是公民借助于络伸张正义的一个典型;而类似“敲头案”这样的事例并不在少数,例如著名的“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”事件、“周老虎”事件,这样的事件中,“人肉搜索”对于正义的伸张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。这雄辩地说明:“人肉搜索”并没有“原罪”。前不久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,“上通缉”、“人肉搜索”泄露公民姓名、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,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,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,因此建议将“人肉搜索”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。我对于这一建议并不以为然。“人肉搜索”所引发的各种侵权行为目前不是没有法律进行规制。“人肉搜索”若涉及侮辱或者造谣中伤他人,就是民事侵权行为,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情节严重的可以用“侮辱罪”、“诽谤罪”来惩治;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的,则是民事侵权行为,可以提起民事诉讼。唯一值得争议的是,如果“人肉搜索”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,今后是否可以考虑用刑法进行惩罚。因此,“人肉搜索”难以惩处的关键并不在于没有法律的规范,而在于,受害者如何能有效取证?因为,各种发布他人隐私和侮辱、造谣的民均隐藏在上,受害人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并进行维权。如果将“人肉搜索”本身视为具有“原罪”,从而直接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,那么,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,这可能对民众寻求正义的行动伤害过大。于“敲头案”而言,如果没有“人肉搜索”,我们很难想象,敲头男子特征能很快被警方掌握,从而令案件迅速告破。在这,倘若在“人肉搜索”行为已经造成侵权的情形下,我们尚且无法通过有效的取证来找出侵权证据,查获侵权人,那么,以刑法规范“人肉搜索”行为后,我们就能顺利找到证据,查获侵权人吗?从“敲头案”可以看出,“人肉搜索”具有伸张正义的功能,因此,将“人肉搜索”入罪,在价值判断上应予否定;就“络实名制”在现阶段为大多数人所不认同这一点来讲,将“人肉搜索”入罪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。对待“人肉搜索”这把双刃剑,我们只能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,即容忍它的存在,但尽量在事后进行惩处与规范。